第36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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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公诉人提异议,“我们在笼外提取到的血经过检测,确定是被告的血迹,而且在笼内提取到多枚死者的指纹。”

简言之,人身受限的应该是死者潘以凝,而非被告许为次。

最后,没有证据证明,也没有理由解释许为次不归家照顾双胞胎姐妹是因为有不得已的原因。

一审结束没上诉,死刑复,宣判死刑的那刻,许为次松了一气。

反观潘幼柏的神,不像如释重负、大仇得报,也不像痛心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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