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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早年经历及家庭状况概要

早年于原籍地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取名蓝薇(随母姓)。调查显示,该段关系存续期间,对象因生育女儿、后经诊断无法再育等况,在家庭中境较为艰难。

后携女离开原籍,辗转多地务工,主要从事服装加工、电组装等劳动力密集型工作。通过持续工作和节俭,积累了一定个人积蓄。

在其务工期间发生的一次工伤事故后,经相关调解获赔。此后,对象返回原籍试图办理正式离婚手续时发现,此前事实婚姻伴侣无法提供合法婚姻登记证明,双方不存在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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