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读取中...请稍候 “此战,军卒阵亡,抚恤白银三十两,队长四十,旗总五十,百总六十,把总八十,千总百五十两,将校阵亡,给银千两,优养家眷,荫
为官。”
“无后者由兵务司自
民营中选一
承姓,由镇内
资供养成人,有后者依照此例,亦由镇内
资抚养
嗣成人,遗属如果没有生活来源,给予半饷终老。”
“战后镇
立英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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