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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参考文献《论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北朝女
婚姻研究》,游牧民族早期女
地位相对较
,有一定母系社会基础,受田指均田制,女
也享有国家土地使用权,改革后在父母之命前提
也有一定自主权,孝文帝颁布诏令,“……虽娉为妻妾,遇之非理,
不乐者亦离之。”说的就是女
有离婚自由,可以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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