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章 齐国律法(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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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制度有了明显的发展,主要是加对各级官员依法判案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宋代为了杜绝胥吏徇枉法的弊端,规定地方长官必须要亲自审理司法案件,“在法,鞫狱必长官亲临”,“州县不亲听囚而使吏鞫审者,徒二年”。 宋代确立的州县长官必须躬亲狱讼的制度,有利于防范胥吏在司法审判中的不法行为,显然是一个历史的步。为了保证判决的客观公正,宋政府还制定了司法审判中“鞫谳分司”的规定,即负责审问案的官员只能对诉讼中的证据行收集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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