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读取中...请稍候 正当程序的原初意义本是“实施法律的正当程序”,
国联邦最
法院通过一系列重大判例和对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的灵活解释将这项程序
规则变成为一项实质
规则,即对立法权所要达到的目的的“合理
”
行审查,“最
法院显然逾越了其正当的司法职能,并僭越了一些相对于立法权的权力”[2](第239页)。这Lo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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